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4)第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1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18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申请人称:一、中共醴陵市委组织部文件醴组〔2018〕19号关于引发《醴陵市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市委核定指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择或任何的在岗(含农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人系村妇女主任,属于以上规定的“村干部”。申请人每月的工资流水也显示为“村干工资”。因此申请人与冷水村委会之间是劳动关系。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没有将村委会排除在用人单位之外。通过对比《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得出只有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而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三、申请人一直从事冷水村村委会妇女主任一职,长达26年,期间一直从属于村委会,接受村委会的管理、从事村委会安排的劳动,村委会也按月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说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3.身份证复议件;4.关于汪某某反映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5.醴陵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决定书;6.工作证明。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5日,申请人向湖南信访局反映称:被申请人拒绝为其以灵活就业身份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不受理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事宜,涉嫌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行政义务。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反映后,对其是否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进行了核查。根据2016年发布《关于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9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省操作系统同步停用了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功能。申请人要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历年度的养老保险,没有政策依据,系统也无法操作。申请人因曾担任乡镇村级妇女主任26年,要求以村干部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但目前省人社厅、株洲市人社局均未单独对村干部补缴养老保险出台过相关政策,而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争议。实际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出台之前,一般认定村委会成员与村委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其提出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要求,一次性补缴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并不符合相关条件。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对汪某某作出了《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不影响其是否能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处理信访问题的一个流程,不存在拒绝未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的事实。申请人要求以村干部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但其2021年之前并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适用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另,被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缺乏相关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纳、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申请人认为其与冷水村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7〕103号开展滞纳金断档补缴,但自申请人初次提出要求至今,冷水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在资料明显缺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为其办理滞纳金断档补缴手续。因《民法典》出台之前,村委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功能为村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法律、法规并未列明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宜认定村委会、居委会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一般不适用劳动法,申请人虽在村委会任职26年,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其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不能适用湘人社发〔2017〕103号规定开展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关于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96号);2.《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03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67年9月出生,住醴陵市,自1995年6月至2021年3月经村民选举任冷水村妇女主任一职,共任职26年。201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醴陵市财政局共同行文印发了《醴陵市村书记、村主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醴劳字〔2014〕39号),规定:“全市在任村书记、村主任(不含城区范围内19个社区)在坚持‘自愿参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村书记、村主任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参保费按当年度最低缴费金额由市、乡、村、个人按3:2:1:4比例分担。补贴标准外的其他费用由参保者个人承担。在参保缴费的前提下,村书记、村主任每任职一年就补贴一年。当年未缴费的,不予补贴;同一年度的缴费不重复享受补贴。职务终止后本人继续要求参保的全部由个人负担。”2018年5月30日,醴陵市委组织部印发《醴陵市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醴组〔2018〕19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是为核定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或任命的在岗村(含农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级党建专干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干部养老保险按照《醴陵市村书记、村主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醴劳字〔2014〕39号)文件规定,购买资金分别按4:2:4的比例由个人、镇级及市级承担。”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12月冷水村第十一届支村“两委”换届选举,因申请人落选,不再担任村干部。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与冷水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
  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请求解决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汪某某反映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目前湖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除《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03号)文件外,其他补缴政策均已停止。同时告知申请人,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需携带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文书中的任意一种,以及补缴申请书、身份证复议件等相关资料到社保中心申请补缴。随后,申请人与醴陵市栗山坝镇冷水村村民委员会因确认劳动关系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因疫情原因,该案一直未开庭审理,审理期限超过45天,且醴陵市栗山坝镇村民委员会不同意继续审理,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并不再进行仲裁裁决。2023年1月,申请人因与冷水村民委员会确认劳动纠纷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2023)湘02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与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不服上诉,2023年6月1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民终610号民事判决认定,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一般性的社会团体,更不是行政机关,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申请人与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5日,申请人向湖南信访局反映称:被申请人拒绝为其以灵活就业身份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不受理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事宜,涉嫌行政不作为,拒绝履行行政义务。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从2016年4月1日起,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进行补缴。并根据湘人社函〔2017〕103号文件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但需提供四部门(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才能办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文书,故无法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缴。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时间为2011年7月1日,根据系统查询,申请人未在此时间之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以不符合一次性延缴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4年7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劳动合同;2.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3.关于汪某某反映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4.醴陵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决定书;5.工作证明;6.《关于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96号);7.《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03号)。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内容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9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暂停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醴陵市村书记、村主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醴劳字〔2014〕39号),规定:“全市在任村书记、村主任(不含城区范围内19个社区)在坚持‘自愿参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醴陵市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醴组〔2018〕19号文件规定,村干部养老保险购买资金分别按4:2:4的比例由个人、镇级及市级承担。因此,申请人自2018年开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年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在其在岗期间享受补贴待遇,但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缴费,且2020年12月其在村委换届选举时落选,不再担任村干部,申请人现要求按照《醴陵市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醴组〔2018〕19号文件以村干部身份补缴养老保险,享受补贴待遇,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2023)湘02民终61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也不能适用《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03号)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程序轻微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于7月9日作出《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履职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关于汪某某事项的依法履职答复书》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