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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8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9-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24号
申请人:曾某某
申请人:邹某1
申请人:邹某2
申请人: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和平组
被申请人:醴陵市林业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针对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对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造成林地破坏行为依法予以调查;3.请求对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违法以租代征形式将案涉林地交由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开采,致使林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浦口镇浦口村林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该林地被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开采矿石,致使山体遭到严重破坏、植被减少、水土严重流失,原有的山泉水已基本断流,严重影响村民的饮用水。申请人认为:一、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被复议人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查处职责。三、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超范围采矿,违法以租代征方式占用林地,未经政府征收,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破坏申请人林地,致使林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湖南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占用土地、肆意砍伐林木,致使林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申请”,被申请人未予查处,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浦口村村民委员会破坏林地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后一直未作出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和平组及曾某某等人申请对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的回复》,于2024年8月1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府认为:《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在两个月内履行查验及回复职责,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的第二、三项复议请求,均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了书面答复,本府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回复已无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