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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38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邮寄关于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生产销售的抹茶奥利奥蛋糕产品存在配料表中复合配料奥利奥饼干碎未标识复合配料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截至2024年7月23日已经超过了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为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书及快递查询结果;2.购物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网购了醴陵建新糕点厂生产的“抹茶奥利奥”,认为配料表中的“奥利奥饼干碎”属于复合配料,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未标识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遂于2024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截至2024年7月23日已经超过了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及快递查询结果;2.购物截图、产品外包装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