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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85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0-2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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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46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1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履行告知是否立案履职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其在仙岳山街道周大炮水果管家购买的过期元气森林气泡水两瓶后,现场作出终止调解及实名举报登记表,编号04250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具有属于本部门职责,负有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最迟35个工作日告知,但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收到有关案件的是否立案告知,期间已过去45个工作日,已超过法律时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交易流水证明;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到被申请人处进行举报,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申请人拒绝出示并态度强硬,以上情况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为证。且申请人在举报登记时,提供的联系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539号融信澜悦”,而行政复议书上提供的联系地址是“东莞市东城街道33小镇明月公寓”。综上,申请人并非实名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规定,申请人不予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并无不妥。被申请人认为未告知行为依据正确、内容恰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表;2.现场笔录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6月2日、6月5日分别在周大炮水果管家购买“元气森林(湖北)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味苏打气泡水(汽水)”(净含量480ml),发现该款汽水饮料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23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过保质期。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举报,执法人员多次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人拒不提供。2024年6月6日,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在第三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均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元气森林气泡水”,现场也未发现有同品种的商品。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不予立案。因未收到是否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2.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3.购买凭证及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4年6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到现场核查,因第三人店内货架和食品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现场也未发现有同品种的商品,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了处理。实际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案件调查并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规定,只有实名举报才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且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时,因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其提供身份证,申请人拒不提供,应视为申请人在举报中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应理解为匿名举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