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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5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陵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53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违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