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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67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立案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6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通过挂号信(XA46903828443)邮寄投诉举报信一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截止到2024年6月1日期间,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告知和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告知立案,属懒政,不符合程序规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及快递查询结果;2.购物小票、产品外包装照片;3.工作日计算器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于2024年4月1日在醴陵市微笑超市阳三石店花费24.8元购买了一包韵味天下金钱肚。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A46903828443),投诉举报案涉产品未依照强制规定标识即食或非即食,生制品或熟制品,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并告知投诉举报人。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签收了该信件。因申请人未在2024年6月1日前收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立案告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截止到本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快递查询结果;2.购物小票、产品外包装照片;3.工作日计算器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