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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11号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网站(www.hnhlhj.com)上使用了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于2024年6月14日邮寄了一份举报陈述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了回复。该回复告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程序违法,对地图类的相关鉴定,应委托地理测绘部门而不是直接不作任何处理;被申请人未查明被举报人违法时间的长短以及违法的广度(实际浏览量)就回复初次违法轻微、不予立案,明显不当;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程序违法,答复虽有,缺乏主要事实的告知内容,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举报陈述书、附件及邮寄信封照片;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我局已经履行了查处职责。2024年6月24日我局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了登记,要求辖区内的国瓷监管所予以在法定时间内处理。2024年6月27日,国瓷监管所指派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核查了被举报人网站上涉嫌举报的网页,被举报人对工作失误使用不完整的地图提交了情况说明,并及时改正,删除了问题地图网页,2024年6月28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缘由。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办结反馈。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2、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情况说明;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号。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及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发现第三人网站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请求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后,于2024年6月27日指派工作人员到第三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第三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删除了违法图片,并提交了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经核查,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已改正上述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签收了该邮件,申请人对该举报处理回复不服,于2024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陈述书、附件及邮寄信封照片;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4、第三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情况说明;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单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履行相关职责。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店页面的检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表明,第三人在其网站使用了不完整的中国地图,并在检查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删除了违法图片。被申请人基于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处理,作出案涉举报处理回复并送达,亦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苏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