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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9-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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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3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2.责令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醴陵市湘嘉乐超市购得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但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其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函、运单详情(单号:SF1527942329714);2.产品照片、购买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接到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人醴陵市湘嘉乐超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被举报单位并未发现申请人所指商品。鉴于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主动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二、我局接到被答复人张某的举报信后,并未发现能够证明其身份信息的相关证明,被答复人并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未附真实身份信息,我局认为申请人不属于实名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对该举报不予回复。三、被答复人的行为系恶意投诉举报。从被答复人申请的第125、127、128、129、130号行政复议对应的投诉举报书信显示,被答复人张某于2024年5月5日下午17:20-18:40左右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分别在醴陵市王仙镇和浦口镇的5个超市内,分别购买了食品、文具等商品,而后进行投诉举报,经调解未果,被答复人随即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了第125、127、128、129、130号行政复议。从消费时间和地理空间距离、消费物品种类、金额来看,存在故意找寻存在瑕疵的商品和超过保质期物品的行为,从其短时间内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显然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的恶意投诉举报。经查询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张某已累计投诉上千次,2024年以来我局接到其投诉举报12件,被答复人明显属于职业打假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及投诉举报书信材料;2.被投诉人无行政处罚截图;3.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4.投诉人举报次数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于2024年5月5日,在醴陵市湘嘉乐超市处购得“鸭肠”1袋。申请人以该商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组织调解并立案处罚、给予奖励。邮寄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予以签收。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且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属于实名举报,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举报未予以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19日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及投诉举报函、运单详情(单号:SF1527942329714);2.产品照片、购买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投诉人无行政处罚截图;5.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后,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张某,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张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