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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1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和之味餐厅江源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醴陵市和之味餐厅江源店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3日晚上,申请人在第三人处用餐时点了鲜果汁和其他自制饮品,食用后回家拉肚子,后发现商家没有自制饮品制售资质,还销售凉拌鱼皮、口水鸡等冷食类食品,均属于超范围制售。申请人于10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该商家超范围制售。被申请人于10月15日在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1、《食品安全法》122条规定了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而非无处罚依据。2、被举报人明确拒绝、不愿意与消费者协商,对错误不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举报商家销售无制售资质的自制饮品且明确拒绝协商,不符合“及时纠正”、免于处罚的要求,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及时纠正”应该是被举报人在被调查前主动纠正,主动联系本人协商,而非被申请人的“责令纠正而放任商家出售不安全食品后不管之”。如此对待该举报案件实为被申请人懒政,包庇商家而导致。该不安全食品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不应当免于处罚。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被申请人也未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本人还举报了超范围制售冷食类凉菜,而被申请人对此只字未提,属于懒政!被举报人销售不安全食品、涉嫌超范围经营,应当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将被举报食品召回。被举报食品是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法律规定制作并销售此类自制饮品,需要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等。被举报人超许可范围制作并销售食品,执法人员却不予处罚,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往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不服,依法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 平台截图;3、预结账单;4、饮料照片。
  被申请人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被举报人经营项目增加,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而增加的项目“自制饮品制售”并不需要特定的经营条件;被答复人在举报材料中只提供了两张相片,一张是消费小票,一张是现场自制饮品的相片,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危害后果,本局也无从核实。因此,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内容恰当。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子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被举报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属于及时改正,而不是被答复人所称的“主动联系举报人进行协商才算及时改正”。4、被答复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当中并无“当事人超范围经营冷食类凉菜”的相关线索。5、答复人依法依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不存在“懒政”“包庇商家”的行为,更不存在“与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往来”的行为。综上所述,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2、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店内用餐时点了自制饮品,并于当晚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第三人超范围制售。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10月13日到第三人处现场核查,发现第三人确实存在超范围制售自制饮品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办理变更登记。10月14日,第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经营项目含自制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 平台截图;3、预结账单;4、饮料照片;5、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称食用案涉饮品后回家拉肚子及第三人超范围制售冷食类凉菜,但在举报材料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第三人属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变更了食品经营范围,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综合考量,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