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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20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一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第三人的店铺内购入老鼠药,消费9.57元,其产品宣称“老鼠一锅端”“全年无鼠”等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1、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明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已经符合初步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对此事立案,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认定事实不清。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已经对申请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是主观行为,不存在违法事实轻微。首次违法的认定条件是自始至终未被举报投诉,被申请人说明被举报人是首次违法,需要提供今年被举报人的全部被投诉举报记录予以佐证。2、被申请人未调查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时间、获利金额,在未调查出该案件是否适用于从重处罚的前提下就确认了轻微违法,但未提供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仔细审查,未全面开展案件调查,属于未全面履职应当撤销。3、被举报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明知产品功效还虚假宣传属于主观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该行为不存在违法轻微,且被举报人行为并不纳入免罚清单中,可见并不轻微。4、被申请人未客观公正查找线索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严重不符。5、被举报人未有其他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行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申请人于11月18日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截图;3、店铺商品、订单截图、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已依法履职。2024年11月4日接到叶某某的举报后,我局已予以受理。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商家醴陵市一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执法人员现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未能搜索到举报人所称的由被举报人经营的“一卫士环保消杀”商铺及相关商品。经询问,被举报人称因其自身经营问题,已于2024年11月5日将该商铺所有在售商品进行下架,同时已申请注销该商铺。我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人进行答复。二、经查询该企业不存在行政处罚记录,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综上所述,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2、情况说明;3、网页截图;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第三人的店铺内购入案涉产品。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宣称“老鼠一锅端”“全年无鼠”等词语,违反了《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12日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未能搜索到申请人所称的由第三人经营的“一卫士环保消杀”商铺及相关商品。经询问,第三人称已于2024年11月5日将所有在售商品下架,并申请注销该商铺。被申请人于11月13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截图;3、店铺商品、订单截图、实物照片;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5、情况说明;6、网页截图;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原因,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第三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于2024年11月5日将所有在售商品下架,并申请注销该拼多多商铺。被申请人经综合考量,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反馈,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