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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49号


  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为(XA26939882636)。经查询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签收。但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告知,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举证,请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最后申请人需查阅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材料,请行政复议机关邮寄至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投诉举报函、产品图片、订单详情;2、申请人邮件跟踪查询结果复印件、邮寄信函照片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在醴陵市远益号茶艺馆抖音商城平台下单购买了“白月光500g散茶”,投诉举报称该“白月光500g散茶”碎末枯枝霉变较多,有异味,且该产品不属于标签上面厂家生产,也未标注等级,因此案涉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安排工作人员于10月22日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情况如下:1、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在醴陵市远益号茶艺馆抖音商城平台下单购买了“白月光500g散茶”情况属实。申请人收到货后,于2024年9月9日主动申请了退货退款,并且退货退款成功,因此此次交易已经解除。2、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双江勐库淳益云茶厂”生产的“白月光500g散茶”商品,只有“双江幽兰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茶500g”,商家现场提供了“双江勐库淳益云茶厂”和“双江幽兰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等资料。商家履行了查验义务,索证索票手续齐全,所购进的茶叶是正规渠道购进。
  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要求,商家称该“白月光500g散茶”不是其生产,只是销售商称重零售,商家购进时索取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其履行了查验义务,索证索票手续齐全。其标签存在瑕疵,早已在网上主动下架了该产品。申请人收到货后于2024年9月9日主动申请了退货退款,并且退货退款成功,因此此次交易已经解除。商家不同意调解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本次调解,建议申请人采用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申请人举报称该茶“碎末枯枝霉变较多,有异味,且该产品不属于标签上面厂家生产,也未标注等级”等问题,由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您购买的同类产品,申请人也没提供实物给我局,无法核实是否有霉变和异味。由于商家是散装称重销售,其标签标注不规范,商家在申请人之前有人投诉该商家标签不符合规定,就主动下架了该产品,且商家索证索票手续齐全,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子行政处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由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时告知我局其联系电话信号非常差,仅接收信件使用的电话,非必要请勿拔打,手机已开通仅接收通讯录白名单来电以及短信,白名单以外的已设置拦截功能,加上12315平台也未开通,回复也收不到消息。受理投诉后,我局多次拨打申请人留的联系方式(0792-2670660),均无人接听,无法告知受理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2024年11月13日以邮件(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号:1277710695103))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已收到被申请人寄给其处理结果信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记录表复印件;2、现场核查照片;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4、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购货票据复印件;5、投诉举报回复、信封及物流截图;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照片;7、电话记录截图;8、退货退款成功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在醴陵市远益号茶艺馆抖音商城平台下单购买了“白月光500g散茶”,收到货后于9月9日申请售后,退货退款成功。10月18日,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碎末枯枝霉变较多,有异味,且该产品不属于标签上面厂家生产,也未标注等级”,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签收。10月2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实。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不同意调解和赔偿,,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又因为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下架了案涉产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物流显示申请人于11月1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投诉举报函、产品图片、订单详情;2、申请人邮件跟踪查询结果复印件、邮寄信函照片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记录表复印件;5、现场核查照片;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7、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8、投诉举报回复、信封及物流截图;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照片;10、退货退款成功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的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期限。本府评析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的投诉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和赔偿,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11月13日作出《醴市监投举复(2024)第050号》投诉举报单回复,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关于申请人的举报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10月2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实。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实物,现场检查时也未发现案涉同款产品,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时在抖音商城平台删除了案涉产品链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市监投举复(2024)第050号》投诉举报单回复,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