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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3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0-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86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8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邮寄了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XA65294290241,于2024年7月22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告知书,以及其他方式的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书及邮寄查询页(单号:XA65294290241);2.产品外包装照片及交易邮寄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网购平台花费16.7元购买到醴陵建新糕点厂生产的奶油千层蛋糕一盒。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A65294290241),投诉举报案涉食品配料表中的草莓果肉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的规定,被投诉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了该信件。但至2024年8月7日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复议审理中,被申请人也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履行相应职责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及邮寄查询页(单号:XA65294290241);2.产品外包装照片及交易、邮寄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情况,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邹某。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