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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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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8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按女职工50岁办理个人退休并落实退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0年12月进入永胜瓷厂工作至1995年6月,根据2024年9月4号《企业女职工工作岗位确认表》可证实。复印的工资表有发放记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为醴陵市永胜瓷厂。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我在永胜瓷厂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短于灵活就业时间之和,是断章取义。首先,我进厂生产的时间仅7年多,因为大环境全部停工停产,所以累计生产时长达不到不是我一人,但同批次进厂的其他人于50岁到龄办理了退休,按照国家《劳动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点十五年的强制规定,却未执行。另视同缴费工龄一事,应以永胜瓷厂出具的工资发放表为工龄证明。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办理结果告知书;2.企业女职工工作岗位确认表;3.关于王某某在原永胜瓷厂做临时工的情况;4.醴陵永胜瓷厂工资表;5.职工养老保险证及缴费记录;6.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王某某退休年龄的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十一条规定: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经查询社保信息系统,并结合申请人及原用人单位永胜瓷厂提供的资料,确认核实到的基本情况是:申请人系原醴陵市永胜瓷厂临时工,1990年12月底进厂,在厂成型车间从事洗水、沾釉等生产一线工作,1995年7月离厂,在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在厂工作期间按企业职工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1995年4月停保,2008年12月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了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为222个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42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80个月。由于王某某在永胜瓷厂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并履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时间(即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明显短于其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即1995年4月起至今),按政策规定,王某某不符合50岁退休条件。二、关于王某某反映永胜瓷厂其他女职工50岁退休的问题。她们情况有所区别,有的是单位正式工,有的是长期临时工且以正式职工身份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有的一直在单位参保,有的虽提前离开单位,但在原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符合50岁退休条件。而王某某1995年就已离开单位,且之后全部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三、关于王某某反映按“工资发放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规定: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根据社保中心提供的《醴陵市临时工养老保险分户卡》记载,王某某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单位为其缴纳了42个月的临时工养老保险,此时间段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综上,我局作出的此项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单位证明材料、社保关系查询单;2.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王某某《醴陵市临时工养老保险分户卡》及缴费记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于1990年12月至1995年6月在原湖南省醴陵永胜瓷厂(现为湖南省醴陵永胜陶瓷有限公司)做临时工,该厂为王某某按企业职工身份缴纳了1991年10月-1995年3月(共42个月)养老保险,1995年4月停保。2008年12月起,申请人以个人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陆续缴纳了1996年1月-2009年12月、2012年1月-12月(共180个月)费用。2024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申请书,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养老保险缴费情况、适用政策和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在永胜瓷厂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并履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时间(即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短于其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即1995年4月起至今),不符合《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十一条关于50岁退休的规定,不符合50岁退休条件。该告知书还载明了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认为其应按50岁办理退休,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1999年12月,原湖南省醴陵永胜瓷厂改制,成立湖南省醴陵永胜陶瓷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办理结果告知书;2.企业女职工工作岗位确认表、醴陵永胜瓷厂工资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单位证明材料、王某某社保关系查询单;5.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王某某《醴陵市临时工养老保险分户卡》、职工养老保险证及缴费记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双方对工龄计算及退休年龄认定存在分歧,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工龄计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之规定,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用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临时工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于1990年12月入厂参加工作,之后未进行正式招工,以临时用工身份受聘。所在企业自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为其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起申请人自主缴费。案涉告知书将申请人王某某的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1991年10月至1995年3月企业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三条第(十)(十一)款“(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十一)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第二条“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女职工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确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岗位认定资料或证明材料,以及女职工在职时所属岗位性质。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之规定,申请人于1995年7月离厂,离厂时间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间,后灵活就业至今,根据政策可以计算女工人身份的连续工龄为3年6个月,其在该企业生产岗位工作时间短于灵活就业的时间,因此,不能认定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年满50周岁退休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载明其不符合50岁退休条件,符合政策规定。
另,被申请人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按程序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