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0号


  申请人:张某1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2008年修醴陵大道时政府没有依法给予安置,2020年6月30日违法强拆的问题(法院已判决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和城管局行政行为违法),逐级依法申诉。市公安局多次在北京行政拘留,阻止正常信访活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我在北京正常信访,假如有违法的事实,依法应由北京属地派出所处理,而不是由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09年因修建醴陵大道对钟某某(张某1母亲)家的民房进行征拆,因安置区还未建成,钟某某家擅自在醴陵大道旁搭建房屋,并在搭建的房子里开了一家名为“战友之家”的餐馆。经醴陵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20年6月30日,醴陵市城管局对搭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因对强拆不满,且要求外嫁女享受拆迁补偿为由,张某1多次上访。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21日期间,张某1在信访诉求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就同一信访事项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登记6次,多次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重复提出已终结的信访诉求。2024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1的行为已经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二、答复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9月21日我局阳三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张某1在政府已答复的情况下在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涉嫌寻衅滋事,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将张某1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9月21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予以告知张某1。2024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往拘留所执行,并通知了家属。三、答复人做出的处罚得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对其处十二日拘留,处罚得当。四、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没有依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张某1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2、钟某某(申请人张某3的父母)系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学堂组村民。2009年,因醴陵大道项目建设需要,张某2、钟某某原位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学堂组的一栋房屋被依法征收,安置房位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珊田新村小区。之后,张某2、钟某某一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学堂组建设一栋房屋,并搭建了一个钢棚。上述建筑位于醴陵市2015 年储备土地第一批次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2020年6月30日,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了上述建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安排抽调部分工作人员参与了强制拆除行动。因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张某2、钟某某曾以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被告、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2行初430号行政裁定,将案件移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管辖,该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203行初336号行政判决书,张某2、钟某某、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02行终29号行政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该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203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被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6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某2、钟某某建设的位于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学堂组的一栋两层房屋(建筑面积388平方米)及一个钢棚(建筑面积146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张某2、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02行终205 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因对上述强制拆除行为不满,且要求外嫁女享受相关征收补偿,自2020年起申请人张某1及其妹妹张某3多次信访。针对提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信访诉求,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申请人的妹妹张某3不服,提出信访复查申请,醴陵市人民政府驳回其提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回复。2021年6月10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10月8日,针对申请人张某1及其妹妹张某3提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外嫁女享受相关征收补偿的信访诉求,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三次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申请人张某1仍不服,继续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信访。其中,2024年4月至9月,申请人张某1针对上述信访诉求向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6次。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称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遂于2024年9月21日对案件进行受理。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对申请人张某1进行传唤、询问,但申请人张某1沉默不语。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张某3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作出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张某1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原告张某1拒绝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4年10月3日执行完毕。
  又查明,2023年6月19日,醴陵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针对张某3、张某1的信访事项作出了醴信联评字[2023]1号《关于张某3、张某1信访事项信访评议结论意见》,其主要内容为:信访人张某3、张某1提出其家的房屋(即“战友之家”餐馆)、钢棚被强拆及外嫁女要求享受安置补偿的诉求,长庆街道办事处多次与张某3、张某1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3、张某1一直信访。……信访评议结论意见:“战友之家”餐馆及钢棚未取得合法手续,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在拆除过程中拆除主体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考虑到信访事项的时间跨度、复杂程度、涉事广度,综合信访人的所有诉求,站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拟参考 2022年房屋拆迁执行的标准,即株政发[2022]4号文规定的标准,对“战友之家”餐馆、钢棚给予939 637元房屋材料费用补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某1行政处罚案案卷材料复印件。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且被申请人受理案件时,申请人已返回醴陵,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作出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之后申请人又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重复提出已终结的信访诉求,故本府认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该案,将被申请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制作谈话笔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保证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程序通知了申请人及其家属,程序合法。
  四、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经经过了复查复核程序处理完毕,仍然越级到国家信访局信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公(阳)决字[2024]第10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