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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4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1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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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89号
申请人:曾某1
申请人:邹某1
申请人:邹某2
申请人: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和平组全体
被申请人: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对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监督职责行为违法;2、将被申请人不作为及负责人违法违纪行为移送至相关纪委监察部门;3、对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予以监督,要求其公开申请事项;4、对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以租代征土地、未批先占土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被监督人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具有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依据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二、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村务监督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签收,至今未作出答复,系行政不作为。三、申请人有权提出村务公开申请。申请人对案涉土地享有林权,并办理了林权证。2019年左右,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由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用于采矿搞非农建设,破坏了申请人的土地用途,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申请人作为浦口村村民,亦有权提出村委公开申请。依据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五、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本村村民最基本的监督权、知情权。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向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征收补偿款发放明细等7项有关村民的重大利益事项,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该村委会任何回复。因此,申请人提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村务公开申请邮寄扫描件及签收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林权证;4、曾某2、邹某3、邹某2承包合同;5、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及签收记录。
被申请人称: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1日向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函》,要求村委会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浦口村村委会收到后,于2024年11月26日组织曾某2、邹某2、邹某3、和平组同志召开会议,并据实提供了申请人所需的证据材料。
经查,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在浦口村开采项目(采矿区)所使用土地方式为租赁,不涉及土地征收,因此没有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情况、征收款明细以及失地农民社保缴纳等相关资料。该项目租用土地方案已通过村级“四议两公开”公开表决通过。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监督履行情况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浦口村党员干部、组长、村民代表大会关于石英砂基地落户在浦口镇浦口村四十八坡动员大会表决;2、浦口村村委会作出的告知书、照片、签收回执单及附件资料(村民代表花名册、和平组及邹家新屋组林权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向浦口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资料(EMS单号:1174967874664),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协助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所占用土地系醴陵市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的开采项目,用地1150亩);2.集体土地征收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常务会议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决议情况;3.村民代表名单及其被推选为村民代表的推选记录档案材料;4.四申请人林权证;5.1150亩土地占用涉及的征收补偿款发放明细;6.浦口村与醴陵旗滨硅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7.浦口村失地农民社保缴纳名单及公示记录。浦口村村委会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该申请资料。因未收到浦口村村委会的答复,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EMS单号:1287859363007),请求:1.依法对被监督人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予以监督,要求其公开申请事项;2.依法对被监督人非法占用、以租代征土地、未批先占土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邮寄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签收。截至2024年9月27日提起本行政复议前,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有关监督履职的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审理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浦口村村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函》,要求村委会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监督履行情况说明,浦口村村委会作出告知书及相关附件资料,组织申请人在村委会办公楼现场送达,但申请人予以拒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村务公开申请邮寄扫描件及签收记录;2、申请人身份证明;3、林权证;4、曾某2、邹某3、邹某2承包合同;5、履行监督职责申请及签收记录;6、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监督履行情况说明、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函、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浦口村党员干部、组长、村民代表大会关于石英砂基地落户在浦口镇浦口村四十八坡动员大会表决;7、浦口村村委会作出的告知书、照片、签收回执单及附件资料(村民代表花名册、和平组及邹家新屋组林权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具有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接到要求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申请后,于2024年10月11日向浦口村村委会下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函》,就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到案涉项目为租赁、不涉及土地征收、租用土地方案系按法定程序公开表决等情况,要求村委会依法依规进行公开。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监督履行情况说明,一并将村委会作出的告知书及附件资料组织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了涉案村务公开申请事项的监督职责,但其超出期限履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对浦口村村委会村务公开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