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803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1-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8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及承包地位于醴陵市石亭镇,因“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湖南醴陵至娄底扩容工程(醴陵段)”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33952920895)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2024年8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此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权归属于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不属于我单位制作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依法向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公开。”申请人认为,案涉《答复书》不予公开系答复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程序合法。答复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答复人书面告知,程序合法。二、答复人所作告知书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答复人对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职责。本案中,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不由答复人制作,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权均不在答复人处,答复人仅承担支付职能,故答复人告知申请内容依法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的信息,适用依据正确。三、答复人所作告知书内容适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人明确告知被答复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综上,请求维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因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湖南醴陵至娄底扩容工程(醴陵段)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足额支付的凭证’,经核实,此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权归属于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不属于我单位制作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依法向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7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8月28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廖某某为醴陵市石亭镇永红村村民。2021年8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政国土字第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湖南省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醴陵市段),申请人位于醴陵市石亭镇永红村李进冲组24号的房屋及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发布醴土征告(2021)60号《征收公告》。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与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信息公开申请表》、《醴陵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单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政国土字第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醴土征告(2021)60号《征收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称项目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权均不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仅承担支付职能,可见案涉项目的资金信息由被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具有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公开,本府认为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醴陵市市委市政府为推进醴娄高速项目顺利建设而成立的协调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开主体。被申请人以不属于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指引申请人向醴陵市醴陵至娄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请公开,属于告知内容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醴陵市财政局2024年8月26日作出的《醴陵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