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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2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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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93号
申请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邮寄关于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生产的奶酪盒子蛋糕产品存在复合配料未标识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XA82119431233)于2024年9月12日被签收,距今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包括不限电话、微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邮政物流详情;2.投诉举报书;3.网购记录、产品照片及物流记录;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立即到被投诉人处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蛋糕已标注配料表,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第4.1.3.1.3条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GB7718-20113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到现场核实,经核实,该厂生产的“草莓芝士味”糕点产品的复合配料并未超过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被投诉举报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表;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付某某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快递单;3.监督检查记录表;4.整改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红伦裕烘焙”店铺购买了“抹茶奥利奥”蛋糕,收货后,发现该商品配料表中奥利奥饼干碎、安佳奶油干酪、抹茶粉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上述配料属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根据4.1.2.1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件号XA8211943123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告知书,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邮政物流详情;2.投诉举报书;3.网购记录、产品照片及物流记录;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9月12日签收。2024年10月24日到现场核查,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但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责令其履行已无意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