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4)第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5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1-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16号
申请人:张某1
申请人:张某2
申请人:张某3
申请人:张某4
申请人:张某5
申请人:张某6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做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在60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申请人称:因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仓储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自留山林和土地造成严重损坏,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1.1条、2.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诉称的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损坏其自留山地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2024)湘028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均证实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只是损坏了申请人的自留山地,并没有违法用地,申请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不能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所谓的违法用地查处。二、金利来公司在其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其用地行为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损坏了其自留山和土地,于2024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查收。截至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与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用地发生纠纷,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将六申请人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请求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六申请人停止阻碍施工(案号:(2024)湘0281民初2629号)。在醴陵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承认在施工过程中侵占了六申请人的自留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或恢复方案未果。
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本府工作人员一起查看了施工现场,经申请人指认,申请人的自留山已经被推平,林木被毁损,但在被侵占的林地范围内暂未进行地面硬化等建设。
本府认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18〕78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加强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职责划分及转办等情况予以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对投诉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查处职责的,对当事人反映的投诉举报事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性告知。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醴陵市金利来烟花有限公司毁林填埋将林地建设为存储仓库,被申请人应依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