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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19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茶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其赔偿职责,并作出书面赔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茶山镇筱溪村跃进组拥有合法房屋及附属设施。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的房屋被被申请人拆除,室内设施被搬走。2023年7月1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03行初11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申请人于2024年7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签收,但一直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因修建醴娄高速,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拆之列。经协商一致,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共计1390827元,其中包括了房屋主体补偿664941元,装修补偿272118元。2022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后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自行搬离房屋内物品履行腾房腾地义务,但申请人均未履行。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后,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拆除时,申请人及家人均在现场清理物品,部分私人物品由申请人及其家人带离,其余物品按申请人的指导予以搬离运送至其指定地点存放,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关于申请人已经获得的按期搬家腾地奖励,因申请人实际未按要求搬家腾空,对于该部分费用,被申请人将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另行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愿签订拆迁协议并获得了全额补偿,被申请人在拆除房屋时尽到了全面、小心、注意的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决定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醴陵市茶山镇筱溪村跃进组村民,其房屋被纳入“上海至昆明国家高速湖南醴陵市醴娄扩容工程(醴陵段)”征收范围。2020年4月7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随后对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2020年4月10日,原告分别在《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被拆迁房屋平面图》《房屋拆迁补偿计算表》《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计算表》上签字,确认了对案涉房屋、安置人口的调查结果,确认了安置补偿金额。2020年5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醴征安置公告〔2020〕138号《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了征拆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茶山镇筱溪村部分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被征拆人均未提出异议。2021年8月4日,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1〕190号文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年11月29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12月23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筱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于2022年2月20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委托醴娄高速项目部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2022年1月7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同意征收其房屋,并约定了补偿款共计1390827元整。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金额向申请人足额支付了补偿款。2022年9月2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催告书》,要求申请人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申请人逾期未腾退。2022年9月15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将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23年3月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7月1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03行初112号行政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国家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签收,截至本复议决定作出之时,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了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文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因不服醴陵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醴政复决字(2022)第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因不服与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被申请人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文书并送达至申请人,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茶山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告知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