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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3号


  申请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期告知是否受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期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2日邮寄关于醴陵市建新糕点厂生产的“草莓芝士蛋糕”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XA64432475241),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已签收,距今已超过七个工作日,申请人在10月17日之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信封照片(单号:XA64432475241)及投递记录;2.投诉举报书、产品外包装照片及交易记录;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到被投诉人醴陵市建新糕点厂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了该款糕点已标注配料表,产品具备检测报告并无实物质量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二、“草莓芝士味”糕点产品的草莓果肉酱、吉利丁粉等复合配料并未超过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表;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屈某某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附件资料;3.邮寄快递单;4.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在拼多多网店花费15.8元购买了醴陵市建新食品厂生产的芝士糕点1盒。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单号:XA6443247524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产品配料表中含复合配料,未在括号内填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无合格证标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签收该邮件。在申请人提起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因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关于屈某某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一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封照片(单号:XA64432475241)及投递记录;2.投诉举报书、产品外包装照片及交易记录;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检查表;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屈某某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附件资料;6.邮寄快递单;7.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于12月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以及关于屈某某对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投诉举报的回复,一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表明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但其超出法定限期履行告知职责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屈某某投诉是否受理未告知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