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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4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举报是否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醴陵市建新糕点厂)涉嫌违法行为,挂号信单号为(XA62944009833),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签收,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书;2.订单详情、产品外包装照片;3.邮件查询页;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在拼多多网店花费15.89元购买糕点一盒。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单号:XA62944009833)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产品条码存在问题,产品宣称无防腐剂,但未标注其含量或添加剂,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签收该邮件。截至本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未提交是否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2.订单详情、产品外包装照片;3.邮件查询页;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履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石某某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