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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4-0804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05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作出答复,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醴城限拆字(2023)第204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将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举报谭某某、朱某某私房违规建设占用公共道路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的书面报告,醴陵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4月3日对我的举报作出了回复,确认了当事人谭某某、朱某某在其私房验收发证后,于被举报建筑东西两侧各搭建了一层建筑,实际用途为厕所、厨房和杂物间,未经该局审批,系违法建筑,并建议举报人向城管部门反映(见证据2)。2023年4月4日,申请人依法向醴陵市查处违法建设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并进行了登记。2023年11月上旬,被申请人告知我,已于2023年10月30日对谭某某、朱某某下达了《醴陵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醴城限拆字〔2023〕第2042号)。此后,谭某某、朱某某未对此决定书申请复议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在送达被举报人处罚决定满6个月后,根据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用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予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因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城限拆字〔2023〕第204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3、醴陵市查处违法建筑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线索登记表;4、《依法履职申请书》及EMS邮寄凭证、签收记录;5、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某系谭某某、朱某某邻居。申请人向醴陵市查处违法建设监察大队举报谭某某、朱某某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林家老屋组一栋房屋存在私建违章建筑情况,请求拆除。2023年4月3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关于请求依法查处谭某某、朱某某私房违规占用道路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的回复》载明:该房屋验收发证后,在主屋建筑东西两侧各搭建了一层建筑物,实际用途为厕所、厨房和杂物间,未经审批系违法建设。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醴城限拆字〔2023〕第2042号)并送达给了房主谭某某、朱某某及举报人吴某某。因谭某某、朱某某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也未启动强制拆除程序,申请人遂于2024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职申请书》,邮寄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予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被申请人具有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法定职责,而至今未告知其依法履职行为,违法建筑依然存在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醴城限拆字〔2023〕第2042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3、醴陵市查处违法建筑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线索登记表;4、《依法履职申请书》及EMS邮寄凭证、签收记录;5、申请人身份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共醴陵市委、醴陵市人民政府(醴发(2018)12号文件)《醴陵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城市违法建构筑物治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可以实施与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权移交文本》载明:对规划领域内两项行政处罚权,移交方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对2020年8月24日前受理的案件(含涉及行政处罚相关的投诉、举报)由移交方办理,之后的由接收方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依据以上,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城乡规划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含相关投诉、举报),系醴陵市人民政府责成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未启动强制拆除程序、亦未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未履行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吴某某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