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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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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29号
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11月6日签收。直至11月15日,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到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该款葱油月饼实际为一款糕点产品“葱油饼”,并非月饼产品,不适用月饼生产标准,该款产品的使用执行标准(GB/T20977)并无错误。且该款产品具备检验报告,无质量问题,标签上印有“葱油月饼”系工作人员误用少量的印刷错误标签导致。被申请人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厂家已经改正并且提供了新版本的产品标签。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不予立案。二、投诉人并不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而是购买物品后故意查找物品包装盒标签瑕疵以此索取赔偿,主观牟利性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举报人滥用举报权利,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挟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购买了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秀廷坊葱油月饼,认为该产品外包装上标准的GB/T20977标准不得适用于裱花蛋糕和月饼,于2024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截至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不服遂于2024年12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到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查实该公司生产的“葱油饼”因印刷错误,产品名称误印为“葱油月饼”。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新的产品外包装袋,产品名称更改为“葱油饼”。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给了申请人。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组织了调解,因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拒绝调解,遂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果,但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