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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字(2024)第23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醴政复字(2024)第233号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曾某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撤回系自愿、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