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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醴政复字第23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7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2-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醴政复字第23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对醴陵市实惠南杂水果批发部投诉举报信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且本府已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醴政复字(2024)第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同一行为进行了实质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