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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2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9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2-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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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248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湖南正招雨衣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正招雨衣有限公司销售的头盔镜片透光率不可能达到85%,虚假宣传有色镜片头盔取得3c认证,构成虚假广告,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书面方式作出答复,告知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该答复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因对该答复不服,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投诉举报人已于2024年8月24日对在湖南正招雨衣有限公司购买的摩托车头盔其镜片透光率差、不可能达到85%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产品等内容进行过投诉举报,对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醴陵市人民政府已作出醴政复决字(2024)第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本局对该投诉内容不予受理。另举报人称被举报人在天猫网店销售透光率明显不达标的有色镜片头盔,而且在网页广告中通过图文虚假宣传有色镜片头盔也是取得3c 认证,有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问题,经我局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有色镜片头盔具有检验报告、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随商品一同发货。投诉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称被举报人对有色镜片头盔进行3C 认证时是拿无镜片头或者拿透明头盔代替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举报人未向我局提供相应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立案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销售的电动车头盔,认为该产品镜片透光率很差,不可能达到85%的强制性标准,遂于2024年8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第三人提供了同款头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试验报告》,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的检验结果分别为91.4%和92.0%。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醴政复决字(2024)第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上述不予立案决定予以维持。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第三处购买的该款头盔镜片透光率不可能达到85%,3c认证系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请求查处。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作出答复,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告知投诉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申请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是否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第三人销售的电动车头盔护目镜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透光率未达到85%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形,案涉产品有3C认证证书,申请人也未提供能证明护目镜透光率未达到85%的强制性标准、3c认证系虚假广告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告知投诉不予受理内容合法。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亦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另,被申请人虽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在获知案涉答复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已经行使了救济权利,该告知内容缺失未对申请人实际权利造成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或撤销的重大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