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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醴政复字第16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陵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醴政复字第160号


  申请人:凌某1、凌某2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予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凌某1、凌某2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其撤回系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机构予以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