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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9-0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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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08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一家生鲜超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云片糕,发现该产品为熟粉糕点,加工方式应当为热加工,不属于冷加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认为熟粉糕属于冷加工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收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云片糕,第三人称已经全部售完,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同时表示不接受调解。二、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此次调解。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23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将热调软糕类、印模糕类、切片类、冷调韧糕类熟粉糕点统一划归于冷加工糕点,同时公告中说明了“注: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被申请人认为标注为冷加工并无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举报信息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5月20日从第三人处购买了碧夏云片糕,发现标签处写明加工方式为冷加工,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GB/T20977-2007)的
规定,案涉云片糕应该属于热加工糕点,遂于2024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核实,第三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熟粉糕点类的产品属于冷加工糕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将终止调解和不予立案的决定
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是否合法。本机关评析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6月14日进行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6月18日组织调解,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2020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将熟粉糕点的加工方式修订为冷加工糕点,第三人销售的碧夏云片糕标注加工方式为冷加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程序内容均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