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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购买到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的麻枣,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5日签收。截止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答复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的诉求,我局已经履行了核查职责。2024年12月16日本局对举报人的书信举报进行了登记,要求辖区内的国瓷监管所予以在法定时间内处理。2024年12月18日国瓷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核查,案涉麻枣产品系合格产品。2024年12月18日,我局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EMS寄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我局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决定并回复告知投诉人,请求上级机关维持办案单位的办结反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购买了醴陵市瑞兴食品厂生产的麻枣,后认为该产品的加工方式标注错误,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2025年1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为由,向本府申请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签收。故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受理了该投诉并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邮寄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