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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4)第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4)第18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 年10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行时信号灯显示为黄灯,应该为正常通行。请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交管12123截图;2.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9月9日9时51分,湘B5YX46小型汽车在醴陵市S333环线与东富大道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记录证据为: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湘B5YX46小型汽车在2024年9月9日9时51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照片(四张),其中三张为违法行为证据,第四张为车辆号牌特写照片。抓拍图片1显示,当日9时51分 22.111秒,信号灯为红灯,湘B5YX46小型汽车处于停止线内;抓拍图片2显示,9时51分22.910秒,信号灯为红灯,湘B5YX46小型汽车已驶过停止线;抓拍图片3显示,9时51分27.467秒,信号灯为红灯,湘B5YX46小型汽车已驶过人行横道,已通过路口。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得当且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9时51分,驾驶湘B5YX46小型汽车在 S333环线与东富大道交叉路口,在信号灯为红灯时驶过停止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被现场监控设备抓拍及记录。同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43028115060382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并于9月30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三、申请人反映通行时信号灯为黄灯,并未变更到红灯,不属于违反信号灯的行为。通过调看该位置的监控视频,明显观察到申请人通过路口时,该路口直行道指示灯与读秒提示灯都已变更为红灯,申请人当时驾驶车辆通过该路口系明显的违反信号灯的行为。申请人所提出的,通行时为黄灯,应该是申请人观看“交管12123”图片时自己的想法,在照片竖状红绿灯最上方红灯带有黄色的现象,经调取监控与实地走访,在路口使用摄像机或抓拍仪器拍摄红灯状态下的信号灯,会因色差及分辨率的原因或周边天气环境影响,致使红灯带有黄色现象。通过现场查看,该处信号灯为竖状红绿灯,最上方为清晰的红灯,完全能分辨清楚,照片中电子抓拍情形完全体现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2.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9日9时51分,申请人驾驶湘B5YX46小型汽车经过醴陵市S333环线与东富大道交叉路口时,现场监控设备拍到申请人在信号灯为红灯时仍继续通行。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交管12123截图;2.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违法照片;4.监控视频。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本案中,2024年9月9日9时51分,申请人驾驶湘B5YX46小型汽车经过醴陵市S333环线与东富大道交叉路口时,信号灯变为红灯仍继续通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府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二百元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4302811506038270醴陵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