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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醴政复决字第19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醴政复决字第19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访复字[2024]12号《关于王某某反映其签字的送达告知书,不肯拍照留存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