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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10-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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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79号
申请人:肖某1
申请人:肖某2
申请人:肖某3
申请人:肖某4
申请人:刘某1
申请人:刘某2
申请人:肖某5
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服,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醴娄高速项目征收范围。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始得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存在及具体内容,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1.被申请人不具备做出案涉《公告》的法定职权。2.案涉《公告》未进行公告、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违反程序正当原则。3.案涉《公告》违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4.案涉《公告》作出时间晚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时间,作出程序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醴政信公开(2023)第10号);2.《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醴陵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政国土字第821号。
被申请人称:1.本案早已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2.涉案公告属于醴陵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重复公告,不会对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故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拟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说明;2.《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4.《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6.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7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孙家湾镇政府和西岸村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张贴。2020年5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孙家湾镇政府和西岸村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张贴。2021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2021年8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2021)政国土字第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年11月29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孙家湾镇政府和西岸村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张贴。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告知可在该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也可在该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张贴于孙家湾镇政府和西岸村村委会公告栏等处。
另查明,2021年12月1日,肖某1户(老屋组)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1年12月9日,肖某5户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1年12月10日,欧某某户、肖某1户(湾里组)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1年12月11日,刘某1、刘某2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2年6月28日,肖某3(肖某4)户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22年10月29日,肖某2户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孙家湾镇人民政府已将上述8户申请人的补偿金全额支付到位。
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23年8月21日,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公开了涉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醴政信公开(2023)第10号);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政国土字第821号;3.《拟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说明;4.《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6.《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张贴情况说明;7.《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及张贴照片、张贴录像确认表、送达回证;8.申请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孙家湾政府和西岸村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张贴。在公告期满后的六十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8名申请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均通过协商的方式陆续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资金均已支付到位,证明申请人并不是2023年8月21日始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