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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职,重新调查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醴陵市以艺术之铭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Inscriptiong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个玻璃碟。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产品:一、无生产日期、适用时、材质、相关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厂家厂址等产品合格证明,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进行了安全性评估,违反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规定。二、玻璃碟有异味不洁净,违反GB4806.4-2016之4.2感官强制要求。三、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GB4806.1-2016、GB4806.4-2016所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结果,理由:被举报人提供了所举报商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终止调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2.商品快照、邮寄签收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及经营者证照信息;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我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12月12日,阳三石监管所指派工作人员对李某某举报一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核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一份、国家玻璃器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祁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玻璃碟是合格品且在外包装上贴有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请求上级机关维持我局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2.举报登记表、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3.购销合同、关系证明,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及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在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Inscription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个玻璃碟。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该陶瓷杯产品无生产日期、适用时、材质、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厂家厂址及产品合格证明,未进行安全性评估,玻璃碟有飞边、异味不洁净,违反了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三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第三人提供了合格证、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资料,因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案涉系列产品外包装贴有合格证,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2.商品快照、邮寄签收图、产品外包装照片及经营者证照信息;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实名认证信息;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不予立案审批表;5.举报登记表、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6.购销合同、关系证明,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被举报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履行相关职责。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购销合同等证据表明,第三人进行了进货查验,案涉陶瓷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现场打包产品附有合格证。因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亦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