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5)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9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决定,重新处理该投诉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省辣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筋大王”违反相关规定,但截止申请人行政复议日,被申请人至今未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投诉,单号为:XA41729394044,经查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日已经签收,被申请人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后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当终止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产品外包装照片及小票;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对投诉举报的核查情况。接到举报以后,经我局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湖南省辣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具备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证明该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并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标示“防腐剂、色素”含量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其改正,被投诉举报人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对举报不予奖励。二、对投诉举报的回复。我局已于2025年1月20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邮寄给投诉举报人。综上,答复人已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照片(单号:1082483503237)及投递查询页;2.责令改正通知书;3.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4.检验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在商店花费5元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辣哈哈牛筋大王30g一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单号:XA41729394044),投诉举报该款食品标示“不加防腐剂、色素”字样,但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标示出防腐剂、色素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请求赔偿损失、进行消费争议调解、给予处罚并奖励举报人。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签收了该信件。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案涉食品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被申请人对所举报的标签含量标注问题,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书。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EMS邮寄照片(单号:1082483503237)及投递查询页;2.责令改正通知书;3.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4.检验检测报告;5.投诉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收据;6.产品外包装照片及小票;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解和调查,根据核查情况,对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标签标注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履行相关职责。但被申请人直至收到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5年1月17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一并送达给申请人,其超出法定期限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并将投诉终止调解结果送达了申请人,责令其重新履行已没有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钟某某投诉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