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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3-1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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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12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湘琪食品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因认为案涉产品加工方式、产品类型标注错误及第三人超范围生产,申请人于12月22日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1、案涉产品加工方式、产品类型标注错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存在产品标签与内容不符。同时查询第三人生产许可范围只有热加工,案涉产品实际是冷加工,属于超范围生产,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案涉产品标签上标明加工方式是热加工,产品类型是油炸类。但实际上是先油炸后再裹上糖浆,撒葱和辣椒粉。依据GBT30645(糕点分类标准)油炸糕点的定义,该产品进行油炸工艺后还需要进行上糖浆工艺,是属于冷加工的上糖浆类,经油炸后再拌(或浇、浸喷)入糖浆制成的口感松酥或酥脆的糕点。2、被申请人对于举报内容没有核实,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中表明:第三人具备该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该理由与举报的该产品存在的标签产品类型和加工方式标注错误,以及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并无关联。而且依据GBT20977糕点通则对不同糕点有不同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油炸类糕点和上糖浆类糕点的检测合格指标要求不同。3、该举报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举报是公民权利,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投诉举报次数认定申请人滥用举报权力,牟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错误。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身份证复印件;3、购物小票;4、产品照片;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被申请人称:接到举报以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第三人进行检查,经我局核查,第三人具备辣口酥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证明该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并且不影响食用安全,该产品生产工艺是通过油炸后再高温浇拌糖完成的。举报人举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1、依据《国家标准 GB/T30645-2014糕点分类》中的 2.1.1和 2.1.2对热加工糕点和冷加工糕点已有明确描述。2、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产品是先通过油炸后再高温浇拌糖完成的,明显不属于冷加工糕点。第三人标注加工方式的“热加工”明显无过错。3、根据全国12315信息平台,该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平台已有119次消费投诉,58次举报记录,此次所举报情况与事实不符,明显有悖于正常情况,举报人涉嫌滥用公民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综上,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检验报告;2、营业执照;3、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4、询问笔录。
第三人未提交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辣口酥。因认为该产品加工方式、产品类型标注错误及第三人超范围生产,申请人于12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第三人提交了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人具有该批次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该批次产品并无实物质量问题。举报人自平台开通以来总计投诉112次,举报45次,且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故我局认定您不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而是以此来不当牟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规定,举报人滥用举报权利,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挟市场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局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身份证复印件;3、购物小票;4、产品照片;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检验报告;7、营业执照;8、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9、询问笔录。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2024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到第三人处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所举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但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时,未告知查明的事实,也未正确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被申请人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但申请人已通过复议申请救济,并未对其实质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