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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16号


  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醴王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称:醴陵市司徒烟花鞭炮厂建于2001年,由唐某1、巫某某、龙某某、唐某24股东建有厂房480平方米及附属设施。2007年证照吊销后暂停鞭炮生产,厂房出租给唐某1。2010年杭长客专建设,醴陵市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征收。由王仙镇政府负责征收工作,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将申请人120平方米厂房强拆,拆迁补偿款追讨十多年无果,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申请人按王仙镇政府联系地址查询,自然资源局以搬迁为由找不到此信息拒绝公开,拆迁补偿款由王仙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打入各股东账户。现申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且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申请及时、准确地进行了回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被申请人认真履行了查找、检索职责,并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由本机关掌握,并告知了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请求王仙镇人民政府公开以下信息。一、2010年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二、2010年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到账资金明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醴王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一、2010年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二、2010年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到账资金明细’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醴陵市征地工作协调中心、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称的“司徒烟花鞭炮厂”名为“
醴陵市司徒烟花鞭炮厂”,成立于2001年1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2005年3月9日,该厂办理了变更登记,合伙人由曾某1、唐某3、唐某2、黄某某变更为李某某、付某某、曾某2、廖某某、唐某4、唐某1、曾某1、曾某3。2007年3月5日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又查明,申请人2020年7月通过信访的方式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司徒花炮厂整体拆迁时诸多乱象和违法违纪问题”,2020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王仙镇关于市信访局转办司徒村巫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该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征地协议在国土局已存档并有据可查…股东名单内并无巫某某…拆迁补偿款是分两次支付的,第一次是签订协议时,第二次是房屋拆迁后。”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醴王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该信息由原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因机构改革,现更名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制作保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指引其向醴陵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告知内容适当。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司徒烟花鞭炮厂拆迁,各股东到账资金明细”,因被申请人2020年9月18日作出《王仙镇关于市信访局转办司徒村巫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该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拆迁补偿款是分两次支付的,第一次是签订协议时,第二次是房屋拆迁后。”可见“各股东到账资金明细”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主张不掌握该信息,本府不予支持。又因申请人并未体现在司徒烟花鞭炮厂的合伙人名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醴王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