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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2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2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书面反映申请人在“醴陵宇宸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的小勺子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投诉请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查,该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已经签收。截止复议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属于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2.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3.快递照片、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网店誉宸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花费4.04元购买勺子一个。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举报信(单号:XA74695088037),举报该款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请求查处,处理争议。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签收了该信件。申请人认为,截止提起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2.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3.快递照片、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虽含有消费争议,但未列明具体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未对申请人所称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存在,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