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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3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5年2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村民小组村民,因沪昆高速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醴陵市段)的实施,申请人所在小组的土地被征收。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政府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情况表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2.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但被申请人自12月22日签收至今未作任何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基于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其行为明显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未依法完成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未答复的法定责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答复。经核查,实际情况如下:据快递物流记录显示,邮件于2024年12月22日被投递至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并由“单位收发室签收”,但实际上我单位并未单独设置单位收发室,邮递员未根据邮件信息联系通知我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办室工作人员进行签收,而是直接投放至快递点并自行默认该邮件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由于邮递员未按规范流程将该邮件移交到位,客观上导致我单位至今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文件,也无从启动相关答复程序。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有效送达为前提。本案中,快递未按法定程序送达至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客观上导致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不知情无法启动答复程序。综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未依法完成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未答复的法定责任。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无公开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沪昆高速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费用支付凭证;伏龙村龙塘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针对该申请内容,答复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即醴陵市国土局土地征拆中心),被申请人并非上述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亦非项目征拆主体。根据“谁制作、谁公开”的“一手来源负责原则”,申请人应向醴陵市国土局土地征拆中心提出申请。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其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未依法完成有效送达,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未答复的法定责任,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上级部门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情况表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2、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签收。截至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未收到该申请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签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