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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3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39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庆答复〔2024〕29号《关于邓某某信访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