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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6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3-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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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15号
申请人:阳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社区大石寺组32号。2021年,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材)开始在申请人房屋周围进行开采石料的工作,距离申请人房屋不足30米,可能引发爆炸、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恒大建材在距离申请人房屋不足100米处设置了生产破碎区,在距离房屋不足160米处设置爆破区。自从恒大建材作业以来,申请人房屋周围尘土飞扬、噪音不断,房屋墙体也严重开裂,申请人的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恒大建材在非爆破区开展爆破工作,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生产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恒大建材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同时将查处结果于6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该申请,但直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被申请人具有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能。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生产行为查处申请书》复印件;3、邮寄EMS 快递底单复印件;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签收快递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认为我机关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事不成立。申请人所述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已于2023年6月26日书面回复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已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所述的举报和诉求事项已经办结,且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之规定,我局可以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石桥矿区建筑用灰岩矿信访事项的回复;2、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3、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补充说明的报告;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6、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7、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办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开采石料可能引发爆炸、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于2024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生产行为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恒大建材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同时将查处结果于6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签收。截至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未收到该申请的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生产行为查处申请书》复印件;3、邮寄EMS 快递底单复印件;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签收快递信息截图;5、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醴陵市恒大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石桥矿区建筑用灰岩矿信访事项的回复;6、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7、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补充说明的报告;8、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本府评析如下:
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本案中,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生产行为查处申请书》,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举报和诉求事项已经办结,本次举报为重复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提交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受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