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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6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4-0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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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17号
申请人:廖某1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廖某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重新作出回复;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进行公开听证。
申请人称:2000年4月7日醴陵市城市建设扩容指挥部《调解廖某1、廖某2兄弟地基纠纷会议纪要》中“兄弟之间原有协议与一律作废”证明1998年12月14日、1999年3月26日、2000年3月4日的3份家庭分配协议是无效的。2000年8月1日醴陵市城市建设扩容指挥部《关于廖某3同志宅基地变更使用人的函》是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拆迁安置公示是廖某1是拆迁户,没有廖某3、廖某2的名字。拆迁安置程序不合理不合法,被申请人对本源问题进行误判,至今矛盾没有彻底解决。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报告;3.依法分类告知书;4.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不明确。二、案涉土地权属清楚,不存在确权的问题。廖某2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不存在确权的问题,申请人的确权请求不成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应予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书、廖某3的书面报告、三份协议、会议纪要、关于廖某3同志宅基地变更使用人的函;2.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卡;3.行政裁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醴陵市立三大道71号,该地块约48平方米,目前由廖某2实际使用,侵害了信访人的权益,要求对该地块进行确权。”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分类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权属明确,申请人对该地块的确权要求不成立。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廖某1与第三人廖某2系兄弟关系,二人均为廖某3(2000年12月死亡)的儿子。1998年12月15日,醴陵市城南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甲方,廖某3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泉湖居委会(村)石枧组的房屋一栋,补偿款总金额为50 596.47元。廖某3房屋被拆迁后,政府相关部门在醴陵市城南大道(立三路)给廖某3安置了一宗面积为96m2的宅基地。廖某3出具书面报告将上述宅基地分别赠与申请人和第三人(各得48m2)用于建房。2000年3月4日,申请人、第三人与父母廖某3、廖某4签订了《房屋地基分割协议》,约定:“将捌米地基分配给长子、次子各肆米,由长子、次子各人自建房,房产证各人自行办理。”2000年8月1日,醴陵市城市扩容建设指挥部出具了《关于廖某3同志宅基地变更使用人的函》,内容为“泉湖村石枧组村民廖某3同志系立三路拆迁户,按照拆迁安置规定,在立三路临街面安排宅基地一处,计96m2(包含购买的12m2)由于廖某3同志年逾70高龄,已无建房能力,将宅基地给予儿子廖某2、廖某1使用。但因宅基地使用人问题,兄弟之间发生过多次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持家庭的团结,平息事态的发展,2000年4月20日,由村委会召开了由部门的协调会议,经会议调解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将廖某3同志的宅基地变更为儿子廖某2、廖某1使用,每人各48m2,请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使用人姓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申请人、第三人各自在廖某3赠与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第三人在赠与的宅基地上建成了一栋占地面积48m2,建筑面积272m2的五层房屋。2000年8月,第三人为该房屋办理了醴国用(2000)字第45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醴房权证阳三办字第00003847号《房屋所有权证》,两份权属凭证上土地及房屋权属、四至范围均清楚明确。此后申请人因上述宅基地纠纷多次向醴陵市信访办公室、株洲市信访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反映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报告;3.依法分类告知书;4.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5.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书、廖某3的书面报告、三份协议、会议纪要、关于廖某3同志宅基地变更使用人的函;6.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卡;7.行政裁定书;8.房屋所有权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地块已经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也已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权属凭证上土地及房屋权属、四至范围均界定清楚明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权属登记清晰的土地进行确权,该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被申请人受理并核实后告知申请人该确权要求不成立,内容合法。
申请人若认为该登记确权行为侵犯其对争议地块享有的权利,应参照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请求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或者协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廖某1反映问题的回复》,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