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3)第1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7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12-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01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送的交通违法短信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1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在9月16日驾驶湘A812QZ汽车在株洲市醴陵市滨河路新街路口至滨河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因本人身体不适,暂停在路边喝水,上车看到要我尽快驶离短信后第一时间驶离,后9月18日上午再次收到短信讲违停要处罚,本人认为不合理,因为收到尽快驶离短信后,本人就驾车离开。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交通违法短信通知、交管12123app违法处理打印页;3.自动抓拍照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我单位于2023年9月16日作出的4302810003832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不服,申请复议,我单位认为:一、该处罚告知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申请人孙某某于2023年9月16日在醴陵市滨河路的新街口路口至滨河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段“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证据清晰,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提供的图片资料及交管12123截图均可证实,申请人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则“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告知,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十七则,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同行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二、该处罚告知内容适当。四、申请人提请复议没有依据。经查,申请人未将上述编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处理,其“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尚处于告知阶段,申请人暂未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则,我大队建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申请人在城市严管路段的违法信息(机动车违法查询、违法照片);2.《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公布醴陵市机动车违法停车严管路的通告》(醴公交通〔2022〕2号)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复印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复印资料;5.《湖南省实施办法》复印资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复印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6日16:32:23,9月16日16:34:22被交通设备拍摄到在醴陵市滨河路的新街口路口至滨河路与胜利路交叉口段,违反交通信号,在严管路、城市快速路违停。当日16:35,申请人收到交警部门发送的交通违法短信,告知未按规定停放,违法行为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2023年9月18日,申请人收到交警部门发送的交通违法短信通知,告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经询问,在提起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未接受交警部门处理。申请人不服该短信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申请人在城市严管路段的违法信息(机动车违法查询、违法照片)、交通违法短信通知、交管12123app违法处理打印页;3.《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公布醴陵市机动车违法停车严管路的通告》(醴公交通〔2022〕2号)文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除应满足基本的复议条件外,所提请复议的行为必须是法律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立案受理后经询问申请人,孙某某至提起本案复议时,尚未接受交警部门处理,道路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尚未成就,不是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情形,且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