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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醴政复字第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 醴政复字第14号


  申请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复议申请本府已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醴政复字(2024)第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同一行为进行了实质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