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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7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3-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2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书面反映申请人在“醴陵宇宸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的陶瓷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投诉请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查,该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已经签收。截止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2.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3.快递照片、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我局已经履行了核查职责。2024年12月28日本局对举报进行了登记,要求国瓷监管所在法定时间内处理。2024年12月30日,国瓷监管所指派工作人员到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人经营的陶瓷+304不锈钢的咖啡勺系合格的产品,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我局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回复告知投诉人。综上所述,请求上级机关维持办案单位的办结反馈。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快递单及投递记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拼多多网店誉宸家居生活官方旗舰店购买陶瓷杯一个。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举报信(单号:XA74695087637),举报该款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请求查处,处理争议。邮递单号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签收了该信件。申请人认为,截止提起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信、国内挂号信函信封照片及投递记录;2.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购买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3.快递照片、产品照片;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6.快递单及投递记录。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信,虽写明了与醴陵宇宸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消费争议,但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履行了法定职责。因申请人未提出明确具体的投诉诉求,被申请人并无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与不作为均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