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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0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星耀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430281002023090635987910”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醴陵市星耀瓷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星耀陶瓷工厂直销店”购买了一个“陶瓷杯”,一、陶瓷杯无产品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二、陶瓷杯有异味不洁净,杯口边缘、底沿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4806.4-2016之4.2感官强制要求。三、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GB4806.1-2016和GB4806.4-2016所规定的检测报告。望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通过平台与书面方式回复本人。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检查,对该公司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仅仅是责令改正,是否整改尚不得知,也未召回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亦未提供购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到不安全的产品可能产生对身体健康不利的影响,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实名认证证明;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交易快照、产品照片、邮递单照片及查询页、商家证照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网购第三人销售的陶瓷杯一件,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据核查,第三人是一家陶瓷贸易公司,其销售的该款产品产于醴陵市中昊瓷厂,该厂能提交同类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我局对第三人核查时,对其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达责令改正。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局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产品检测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份。
  第三人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第三人开设的店铺“星耀陶瓷工厂直销店”支付9.45元购买了一个“陶瓷杯”,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举报涉案产品无产品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杯口边缘、底沿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购买的该批次产品无GB4806.1-2016和GB4806.4-2016所规定的检测报告。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实第三人销售的陶瓷杯产品存在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行为。第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醴陵市中昊瓷厂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责令改正,并于2023年9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情况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实名认证证明;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交易快照、产品照片、邮递单照片及查询页、商家证照信息;3、不予立案审批表;4、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产品检测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份。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履行相关职责。经核查发现,第三人提供了案涉陶瓷杯制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证实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现场查实第三人销售的陶瓷杯产品存在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等问题。被申请人基于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受理后,于9月8日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当日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但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确认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430281002023090635987910作出不予立案的结果反馈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