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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09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建新糕点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投诉作出受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投诉一事作出是否受理处理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签收,截止申请复议之日,申请人未收到投诉是否受理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位依法履行职责,故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信;2.产品外包装照片;3.投递记录。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第三人生产的葱油饼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未按规定从高到低进行营养成分排序,被申请人已经第三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也不支持其举报奖励的诉求。按照国家市场总局的规定,退赔费用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投诉举报材料;2.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3.第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4.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5检验报告;6.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签收。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查实第三人证照齐全,被投诉产品检验合格,外包装上存在食品营养成分未按规定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被申请人就该食品标签问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2.产品外包装照片;3.投递记录;4.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5.第三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6.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7检验报告;8.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受理,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对第三人存在的标签瑕疵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及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分别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