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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3)第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8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4-01-1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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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112号
申请人:甘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甘某某反映“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小萍麻辣配料表不规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2.撤销现有回复和决定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调查和答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11月14日检查,11月20日告知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采取的是投诉加举报形式,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收到受理或者不受理投诉的决定,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投诉放生产的案涉食品配料表未按照递减顺序排列,属于随意标注。投诉人诉求退一赔十。被申请人在于11月20日作出回复,仅仅依照被投诉人作出的说明来核查案情,存在包庇和程序违法。三、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作出客观调查,未向申请人索取实物证据,涉嫌纵容违法商家。四、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组织调解,即使调解不成,也应作出终止调解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以信访事项对第三人进行投诉举报,我局安排泗汾所核查处置。二、核查发现,案涉产品确实存在举报所称的排序问题,监管所下达责令改正,考虑到此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予立案处罚。三、申请人所购买的食品不是从第三人处直接购买,本着便利和功率原则,投诉一般应由购买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而且责令退一赔十也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四、我局作出了处理意见书,已充分履职。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诉求。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小萍麻辣片,认为其配料成分未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遂通过省长信箱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诉求退一赔十。被申请人11月14日到第三人处进行执法检查,查实第三人确实存在配料未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问题,遂对第三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甘某某反映“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小萍麻辣配料表不规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省长邮箱提交投诉件,该投诉件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应针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被申请人11月14日进行现场核查,查实第三人确实存在配料未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问题,遂对第三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甘某某反映“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小萍麻辣配料表不规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标签瑕疵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查处及告知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回复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未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同时,申请人通过省长邮箱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形式做出回复。该《信访处理意见书》从形式上属于信访处理,但从实质内容上属于投诉举报回复,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行文格式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甘某某反映“醴陵市小萍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小萍麻辣配料表不规范”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