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5)第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579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5-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司法局
- 状 态: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4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土地位于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方塘组,其中林地9.5亩,基本农田0.35亩。现申请人承包地因醴陵市赖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某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被占用。为了解案涉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案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建函(2024)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施工单位在未经施工许可公示的前提下即开始施工已严重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上述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2025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材料,请求依法对违法施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签收,但迄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查处申请书;3、信封照片、投递记录;4、个人土地明细表;5、违法施工现场照片;6、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醴建函(2024)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7、证明;8、情况说明;9、租赁土地新建厂区租用协议书。
被申请人称:我局履行了职能,并依法妥善处置。1月4日我局收到行政查处申请书。我局于1月7日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申请人指明的地点,发现该项目已经施工完毕。经核实,建设方为赖某某公司。1月20日我局对赖某某公司进行了约谈,并做了调查笔录,责令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其委托人向我局提交了土地,规划等手续证件。经查,该项目开工建设前未到我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而且在2024年12月主体竣工前我局均不知情,并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经我局约谈后,建设单位积极整改,目前已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性安全鉴定。鉴于烟花爆竹属于特种行业,对厂区建筑有特殊要求,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局负责监管。我局认为,该建设单位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改正。为促进我市烟花爆竹传统支柱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视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再决定执行相关行政行为。二、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只有被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主体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如上所述,案涉建设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调查笔录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农用地转用审批单、乡(镇)集体建设使用土地审批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赖某某公司爆竹基建承包合同、关于村镇建设用地(赖某某公司爆竹生产扩建项目(强盛工区)备案的批复);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赖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赖某某公司案涉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醴建函(2024)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材料,请求依法对赖某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于1月7日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已经施工完毕。经核实建设方为赖某某公司。1月20日被申请人对赖某某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截至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未收到该违法施工查处申请的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自2022年7月1日起,王仙镇司徒村方塘组将案涉项目用地租赁给王仙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租赁期至2062年6月30日止。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该土地用于赖某某公司新建厂区、厂房、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使用。申请人、王仙镇司徒村村民委员会、赖某某公司均确认申请人的承包地位于案涉项目用地范围内,且村委会已将前十年的土地租金支付给申请人户。
再查明,2022年12月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2022政农转字第0057号《农用地转用审批单》,批准案涉项目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2024年5月6日醴陵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了乡字第4302812024XGO214437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查处申请书;3、信封照片、投递记录;4、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醴建函(2024)1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5、租赁土地新建厂区租用协议书;6、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照片;7、调查笔录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农用地转用审批单、乡(镇)集体建设使用土地审批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赖某某公司爆竹基建承包合同、关于村镇建设用地(赖某某公司爆竹生产扩建项目(强盛工区)备案的批复);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0、赖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听取意见笔录。
本府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赖某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收到该举报,于1月7日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已经施工完毕。1月20日被申请人对赖某某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但截至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仍未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