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醴政复决字(2025)第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4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村民小组村民,因沪昆高速醴陵至娄底段扩容工程项目(株洲市醴陵市段)的实施,申请人所在小组的土地被征收,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政府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公开了三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及一份《征地协议书(1区)》。申请人于1月20日收悉。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准确公开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准确公开,并基于便民原则依法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材料。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及一份《征地协议书(1区)》,申请人经过测算,三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所涉及的征地亩数分别为4.4234公顷、15.5136公顷、0.2305公顷,合计20.1675公顷(302.5125亩),而《征地协议书(1区)》所涉及的征地亩数仅为211.911亩,两者亩数明显存在偏差,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准确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复印件;3、《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到,申请人认为答复人提供的3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上所载征地面积之和大于《征地协议书(1区)》所载征地面积,进而认为答复人未准确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认识,系因其未弄清事实所致。3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所确认的拟征收的302.5125亩(20.1675公顷)土地是伏龙村7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是申请人所在龙塘组一个村民小组的土地。申请人所在的龙塘组被征收的土地只有211.911亩。答复所公开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准确的。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告知书》及相关附件;2、软塘组、伏龙村、龙塘组、排山组(华生犄贸易有限公司)、和平组、合塘组、新屋组、排山组的《征地协议书(1区)》及附件地类《补偿情况表》;3、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伏龙村《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醴娄高速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你方‘该项目所涉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因该村组涉及高速项目主线、收费站、互通的建设,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共有3份拟征收士地现状调查确认书,现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3份)提供给你方。关于你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凭证’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我局征拆档案资料,你方登记为该项目房屋拆迁户主张江波之妻。现将《房屋征拆补偿协议书(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张江波、张海波)提供给你方。根据你方代理律师电话联系申请,同时将该龙塘组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协议提供给你方,即《征地协议书(I区)》(乙方: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组)。对于你方‘支付凭证’的申请,相关财政支付不属于我局相关业务内容,请你方向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或醴陵市财政局申请获取。关于你方‘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的信息公开申请,现将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组的征地红线图提供给你方(共四幅)。”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签收该份《政府信息告知书》及相关附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复印件;2、《政府信息告知书》及相关附件;3、软塘组、伏龙村、龙塘组、排山组(华生犄贸易有限公司)、和平组、合塘组、新屋组、排山组的《征地协议书(1区)》及附件地类《补偿情况表》;4、醴陵市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伏龙村《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是否合法。本府评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回复,符合法律程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伏龙村龙塘组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告知书》里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项信息详细说明,公开了3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1份《房屋征拆补偿协议书(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张江波、张海波)、1份《征地协议书(1区)》(乙方: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组)、4幅阳三石街道办事处伏龙村龙塘组的征地红线图,并告知申请人“支付凭证”相关信息应向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或醴陵市财政局申请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该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