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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政复决字(2025)第5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5)第57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仙信访复字〔2025〕2号《关于杨某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